2005年12月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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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绝扶养困难老伴情节恶劣应担刑责
白洁 赵学军

  事件再现
    61岁的王某与65岁的蔡某系夫妻关系。王某年老体弱,没./0123有生活来源;蔡某是一国有企业退休工人,每月领取退休金800元。二人没有生育子女。因夫妻间存在隔阂,自2004年起,蔡某对王某没有进行经济上的扶助。王某要求蔡某每月给付扶养费400元,遭到蔡某的拒绝。
    律师观点
    蔡某的做法不正确。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有扶养能力的一方,对于有残疾、患有重病、经济困难的配偶,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,这是法定义务。如果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、构成遗弃罪的,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本案中,王某和蔡某是夫妻关系,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,现王某生活困难,蔡某不能以双方存在隔阂为借口拒绝扶养。